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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人皆有母,谁是共和国的母亲?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主席,决定中央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那么,共和国是由全国人大批准成立的?

  可是,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召开是1954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却是此前的1949年。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并非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全民普选产生;而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这就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法律程序。

  问题在于:首届全国人大产生于建国五周年之后,那么,五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由哪个机关履行法律程序?

  这不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问题,而是中国政治的实际问题。

  历史事实是: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代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定国号、国都、纪年、国歌、国旗。国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授权中央人民政府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闭幕的第二天——1949年10月正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在首都北京的天安门广场举行。

  我们的共和国原来就是这样诞生的。

  一个国家的诞生!

  能够决定共和国诞生的“全国政协”,当然引起格外的关注。

  这又带来下一个问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

  让我们回放历史的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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